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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青年商会 | 发布时间:2016-11-28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高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3〕10号),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鼓励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政策性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投资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肥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出资人,设立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管委会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被投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创业辅导,每年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管委会是基金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

2.批准投资项目;

3.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方案、退出方案;

4.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基金办是基金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天使投资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

2.帮助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并提供部分项目来源;

3.设立基金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基金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对基金管理公司尽职调查后的天使投资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无异议后报管委会批准;对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方案、退出方案进行初审后报管委会批准;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草拟的投资协议、退出协议。

4.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及基金办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设立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2.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基金办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行业分析、财务投资等方面尽职调查,向基金办提出尽职调查意见,草拟投资协议、退出方案报基金办初审、管委会审批;受管委会委托,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作为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负责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5.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管委会及基金办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八条  基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由管委会确定,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接受基金办监督。托管银行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对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每月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并报基金办备案。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九条  支持对象的条件如下:

(一)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二)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等特点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第十条  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市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是指:“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外归国等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高管人员或大学、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可用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第十一条  支持大学生创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主要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毕业生及其他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有完整的创业计划。

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以我市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在我市落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其创业初期3年内,优先给予天使投资支持。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分为天使投资直投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基金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式,也可作为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基金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债权投资,应全部投入在我市依法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基金,应全部投入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并参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天使投资项目选择,遵循公开、透明、竞争原则。

第十三条  以各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孵化器和大学科研院所提供的产业化项目、科技项目计划、科技创新创业赛事等形成的项目和企业资源为基础,建立合肥市天使投资项目库。

第十四条  在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1.上市股权、债权奖励。被投企业在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按投资协议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100%奖励给企业创业团队。

2.达到规模奖励。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或)上缴税收规模时,经审批后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3.其他事先约定的奖励方式。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奖励条件时,由被投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负责拟订奖励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并提请被投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类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基金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基金对单个企业股权(债权)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可提高投资额。天使基金用于200万元以下扶持额度的项目投资资金占比,可达到天使基金总额的30%左右,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报基金办备案后投资。股权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债权投资根据协议约定,3年内给予免息,3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5年或转为股权投资。对省科技团队项目库的项目投资额度、团队在企业所占股份、奖励标准及其他优惠条件,参照皖政办〔2014〕8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基金申报和遴选

第十六条  天使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天使投资项目库统一纳入合肥市科技创新企业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遴选

评估调查:基金管理公司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对拟以股权、债权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产品技术、市场、财务等进行尽职调查,对符合天使投资政策导向的项目形成可研报告。

基金办组织技术等相关专家咨询组,对经过尽职调查形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对于通过专家论证会的拟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投资建议报告,提交基金办审核,无异议后报请管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  团队项目遴选

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基金办组织申报评审、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执行。


第五章  基金退出和考核


第十九条  在约定投资期满或者提前退出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拟订退出方案,通过基金办报管委会批准。同等条件下,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被投企业核心团队、社会资金出资人的顺序转让。

第二十条  基金投资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投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合同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合同;投资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并按协议约定利率计算本息之和。

第二十一条  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先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上缴至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60%留存天使投资基金专户。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的日常管理,每个季度向管委会报告专户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基金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利,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基金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管委会递交基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核销。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于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年度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当年基金投资额的3%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库建设、项目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支出。

年度考核合格的,管委会可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当年基金投资额的1%的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基金管理公司予以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若考核不合格且有重大失误的,可按合同约定更换基金管理机构。

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基金出现年均20%以下亏损;超过20%的,以基金管理公司所分得的奖励资金进行弥补,基金管理公司弥补的亏损额以其所分得的奖励资金额为限。

基金连续两年出现累计30%以上亏损的,由基金办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基金是否存续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管委会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押、担保、股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未转让及配售部分除外)、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可存放于银行或者投资于国债等。

被投企业、基金管理公司如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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